标题:
最高法判例:征收范围内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的赔偿数额确定
内容:
摘要: 在征收拆迁范围内,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原有的补偿问题依法可以通过赔偿解决,法院应该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并就赔偿问题作出判决。具体到赔偿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法院在判令赔偿时的标准至少不应低于补偿标准。行政案件审理应当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宗旨,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在当事人已经提出明确的赔偿请求的情况下,无需将房屋损失视为另一法律关系,判决当事人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更有利于公平、公正解决问题,避免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对补偿问题不予处理、拖延处理或者作出不合理的补偿,最后当事人仍然需要通过司法裁判寻求救济,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段传江、段家书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涉及的是段传江、段家书在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石鼓区政府对段传江所有的390平方米房屋及段传江、段家书430平方米违法建设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程序违法,并撤销了相关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将赔偿部分发回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要求法院在实体审理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
裁判要点:
- 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原有的补偿问题依法可以通过赔偿解决,法院应直接审理并作出判决。
- 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全面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并参照征收补偿标准,确保不低于补偿标准。
- 行政案件审理应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宗旨,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强调了法院在处理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的赔偿问题时,应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赔偿判决,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同时,这一判例也提醒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应遵守法定程序,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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