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如下:
1. 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 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报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 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后,清算组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 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企业法人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当企业同时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时,企业有充分理由适用破产程序。若企业管理层既不申请破产,又不采取积极措施对企业进行拯救,导致企业财产流失,甚至实施减少企业责任财产的行为,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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