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2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2021.7)

最高法民一庭: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2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2021.7)

宣籽鸣 2024-12-05 百科资讯 220 次浏览 0个评论

最高法民一庭: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2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2021.7)

内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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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到来之日。

  1.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后的次日:如某一劳动者在某企业连续工作10年后,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或期满当日提出续订,那么下一个工作日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2. 在特定情境下的初次劳动合同订立日:在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那么这一天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3. 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的次日:当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此解读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观点,仅供参考。在实际操作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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